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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遵民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云祥,王海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2861号原告齐云祥,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团瓢庄乡洪水川村。被告王海丰,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河东小区10栋4门。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云祥诉被告王海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给被告一段时间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云祥负担。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