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兴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樊雅娟申请执行刘小军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樊雅娟;刘小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樊雅娟,(又名凡雅娟),女,生于1979年10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小军(又名刘晓军),男,生于1979年8月30日,汉族。樊雅娟申请执行刘小军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兴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军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 云 飞审 判 员 王 新 党代审判员 许剑二O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