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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樊雅娟申请执行刘小军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樊雅娟;刘小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樊雅娟,(又名凡雅娟),女,生于1979年10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小军(又名刘晓军),男,生于1979年8月30日,汉族。樊雅娟申请执行刘小军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兴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军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    云    飞审 判 员 王    新    党代审判员 许剑二O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