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广盛与孟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盛,孟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1号原告李广盛。被告孟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盛诉被告孟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盛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福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广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673.5元,由原告李广盛负担。审 判 长 陈甲骏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人民陪审员 袁法扬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