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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广盛与孟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盛,孟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1号原告李广盛。被告孟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盛诉被告孟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盛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福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广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673.5元,由原告李广盛负担。审 判 长  陈甲骏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人民陪审员  袁法扬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