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孙贤平与杭州中广欧特斯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贤平,杭州中广欧特斯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811号原告:孙贤平。被告:杭州中广欧特斯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贤平诉被告杭州中广欧特斯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贤平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贤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贤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贤平负担。审 判 长 薛书松人民陪审员 郑曙昌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