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于2012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答远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在打工的过程中相识,2001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9月18日生男孩杨佳禄。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己部分表示放弃,双方无共同的债权、债务。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询问被告亦表示同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二、男孩杨佳禄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李某某一次性负担孩子抚养费3000元;三、原告李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己部分表示放弃,均归被告杨某某所有;四、双方再无其它争执;五、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