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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793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原告孙某为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金林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人与妻子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下一男孩,姓名孙李某。之后,两人经常吵闹,感情破裂,被告对孩子不闻不问,从孩子生下来就没怎么管过,孩子由本人父母一手带大。被告有时下班经常浓妆艳抹去外面玩到深夜才回来,甚至有几次还夜不归宿。2012年6月6日晚,被告带着家人上门争吵,本人还与其二伯发生了争执,当晚李某就从本人家搬离,至今双方没有任何联系。现夫妻感情已严重破裂,双方及双方家人已经不可能再走到一起,故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小孩由双方协商抚养。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由于原告的原因,被告得了两种病,但原告没有按承诺给被告医治,导致被告无法工作。希望法院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驳回原告的诉请。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一子孙李某。近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摩擦与争执,直至分居生活,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初感情尚可。导致近来夫妻关系紧张并最终引起诉讼的原因在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致使双方时有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案虽经调解无效,但不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只要原、被告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夫妻是可以和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