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胡茂林、陈小萍等与陈宁宁、王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茂林,陈小萍,陈宁宁,王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80号原告:胡茂林。原告:陈小萍。被告:陈宁宁。被告:王晖。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茂林、陈小萍诉被告陈宁宁、王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茂林、陈小萍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茂林、陈小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茂林、陈小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茂林、陈小萍负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