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胡茂林、陈小萍等与陈宁宁、王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茂林,陈小萍,陈宁宁,王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80号原告:胡茂林。原告:陈小萍。被告:陈宁宁。被告:王晖。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茂林、陈小萍诉被告陈宁宁、王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茂林、陈小萍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茂林、陈小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茂林、陈小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茂林、陈小萍负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