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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法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焦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与2012年7月2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长安区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的部分存款。现该案款已经全部兑付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提出此案执行终结的书面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西民一终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闫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