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蒙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辉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余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蒙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余正,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342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涡阳县人,住安徽省涡阳县临湖镇孙店村西寨自然村。2001年1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02年1月10日被批准逮捕,1月30日被取保候审,7月22日被批准逮捕,2011年8月13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2)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余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李余正驾驶皖S302**号客车行驶至S307线160KM+400M处时,将骑自行车横穿公路的代新建撞到,致代新建颅脑重度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余正驾车逃逸,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余正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李余正及其车主共同赔偿被害人代新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余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王建标、张雪丽证言,尸体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等书证、物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余正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余正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余正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余正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和具体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余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宁审 判 员 李辉江代理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