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初字第057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胡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胡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5790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界贸易中心2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2331-8。法定代表人黄雄。委托代理人杜鹏飞,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江,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约定由被告胡江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报酬5800元且被告胡江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