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一终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耿健与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苏南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健,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苏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健,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六安市裕安区人,农民,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杨会洲,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苏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苏横路。法定代表人:徐师龙,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忠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耿健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09)六裕民二初字第00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09)六裕民二初字第00300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胜钧审判员 杨小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