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何殿峰与王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设,何殿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设(又名王英超),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马涛,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殿峰,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周继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建设因与被上诉人何殿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审原告何殿峰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王建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何殿峰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王建设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王建设撤回上诉;三、准许原审原告何殿峰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何殿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王建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