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骆立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立强
案由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义刑初字第208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立强,男,1979年4月6日,汉族,专科毕业,义乌市稠城街道江村村1组。因涉嫌犯抽逃出资罪于2011年月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2)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立强犯抽逃出资罪,于2012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骆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被告人骆立强在明知叶昌建(已判刑)没有实际注册资金的情况下,出借人民币50万元用于给叶昌建注册义乌贸昌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骆立强帮助叶昌建到银行开设义乌贸昌进出口有限公司验资帐户并存入人民币50万元,用该资金进行验资和公司注册。验资及公司注册成功后,被告人骆立强将上述注册验资用的人民币50万元取出。后叶昌建以义乌贸昌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向我市市场经营户以赊帐的方式采购货物,造成千万余元的货款未支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对公存款明细帐、现金缴款单、支款凭条、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名录、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述事实,被告人骆立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立强,其行为均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立强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珊珊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