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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西安威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西安威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90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被告西安威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桃园村机场小区E楼10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西安威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已支付原告张某劳务费用,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毅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秦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