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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四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兰君与张天详、黄秀荣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君,张天详,黄秀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204号原告张兰君,男。被告张天详,男。被告黄秀荣,女。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福民,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君诉被告张天详、黄秀荣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传唤原告张兰君参加开庭,原告张兰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650元,由原告张兰君承担。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