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裕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杜某甲,杨某,胡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2)裕刑初字第0017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甲,男,1940年9月14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194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诉讼代理人唐启彪,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人胡某甲,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2012年4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叶彩霞,六安市裕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1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杜某甲、杨某同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及诉讼代理人唐启彪、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叶彩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无证驾驶皖N×××××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大别山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胡家渡村涂桥时撞伤行人杜某乙,杜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胡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害人杜某乙生前连续多年在本市从事厨师职业,其妻陈某无业,系××人,经鉴定符合工标伤残六级,两人婚后无子女。被害人杜某乙父母系农民,共有子女四人。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分二次支付被害人亲属赔偿款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乙、王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和户籍信息、证明、收条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甲因犯罪行为给三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本院根据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参照有关标准,对其合法诉求部分予以支持。具体为:1、死亡赔偿金:18606元×20年=372120元。2、赡养费:4957元×5年×2人÷4=12392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13181元×20年×50%=131810元。4、丧葬费:按诉求支持17507元。5、参加调解人员误工费酌情支持1500元。6、交通费酌情支持500元。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以上六项合计为535829元,比除被告人已支付的30000元,还应赔偿三原告人经济损失505829元。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4日至2014年8月13日止。)二、被告人胡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经济损失535829元,比除被告人已支付的30000元,余款5058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鲁久贤审 判 员 张 萍人民陪审员 黄家茹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汤厚丽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废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