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崂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梁振录与张永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振录,张永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梁振录,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张永铅,男,195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梁振录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永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67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永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2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张永铅到本院将执行案款2617元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院(2011)崂王民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开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