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被申请人马坤、张峰涛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贺某某;马坤;张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咸秦民保字第00019号 申请人贺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贺战斗,男,汉族,系贺某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贺志锋,男,汉族,系贺某某祖父。 被申请人马坤,男,汉族。 被申请人张峰涛,男,汉族。 本院受理贺某某申请诉前保全马坤、张峰涛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贺某某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申请人承担。 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田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