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方学培与钟本平、周江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学培,钟本平,周江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方学培。委托代理人:张润喜,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钟本平。被告:周江汉。原告方学培诉被告钟本平、周江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理娟、付北达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012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学培、被告周江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本平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学培诉称:2010年5月7日,被告钟本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写借条1份:今借方学培人民币伍万元正,还款期为3个月,2010年5月7日,借款人钟本平,担保人周江汉。2010年5月22日,被告再次找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写借条1份:今借方哥五万元整,借款人钟本平,担保人周江汉。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延期还款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钟本平未作答辩。被告周江汉辩称:2010年5月7日,被告钟本平向原告方学培借款人民币50,000元,2010年5月22日,被告钟本平再次向原告方学培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周江汉只是担保人而不是借款人。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7日,被告钟本平向原告方学培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方学培人民币伍万元正,还款期为3个月。2010年5月2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方学培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方哥五万元整。被告周江汉在上述两份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借款后,被告钟本平按双方口头约定向原告方学培支付利息4500元。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钟本平出具的借条2份及原告方学培、被告周江汉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方学培向被告钟本平出借人民币100,000元,被告应当偿还借款。双方对借款期内及逾期利息无书面约定,原告仅要求延期还款损失,并在庭审中表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准许。2010年5月7日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则自2010年8月7日计算逾期利息,2010年5月22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还款,但应给予合理的还款期限,与前述借款同时计算逾期利息为宜。被告周江汉对上述借款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虽然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本平偿还原告方学培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钟本平支付原告方学培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8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周江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钟本平、周江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方学培已交纳),由被告钟本平、周江汉负担,被告钟本平、周江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此款支付给原告方学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侃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