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人和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人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72号申请人深圳市人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冯义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利恒,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深圳市人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6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号支票(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票面金额:20000元,付款人、最后持票人均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2年5月29日,收款人为空白)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泽审判员 刘 伟 英审判员 廖 泰 琳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蔡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