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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人和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人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72号申请人深圳市人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冯义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利恒,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深圳市人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6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号支票(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票面金额:20000元,付款人、最后持票人均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2年5月29日,收款人为空白)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泽审判员 刘 伟 英审判员 廖 泰 琳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蔡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