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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尼亚遗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尼亚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蒙刑初字第289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尼亚,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2012年5月28日主动到蒙城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2)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尼亚犯遗弃罪,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尼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5日,蒙城县篱笆镇代园村代油坊庄村民宋尼亚在自己家中生育第二胎女婴,因嫌弃是女婴,同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宋尼亚将其生育的女婴遗弃在该庄西河塘边。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尼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庆言、宋金平、代佳佳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自首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尼亚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而故意将其出生不久女儿丢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尼亚犯遗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尼亚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尼亚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宁审 判 员  李辉江代理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