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民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上诉人朱某为与被上诉人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2)嘉桐乌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嘉雄审 判 员 褚 翔代理审判员 毛 彦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