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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张同士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永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同士,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籍贯永年县临名关镇施庄村,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年县,因犯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日被永年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2011年10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浒墅关派出所抓获,2011年10月29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1日经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2月2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平安,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2)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同士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延期审理一次。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同士及其辩护人李平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5月19日,被告人张同士找到任某某谎称其在四川成都经营的标准件门市需要周转资金,向任某某借了10万元人民币,并写了欠条,定好一个月后归还,到2011年6月20日张同士再次找到任某某谎称又有客户要订货,还需资金10万元,并称等货发到成都后将两次借款连本带息一块归还,任某某又借给张同士10万元,张同士写了欠条,2011年7月份任某某给张同士打电话联系还20万元时,张同士说钱紧往后推推,2011年8月份任某某再次找到张同士联系还钱,张同士说在成都的合伙人出了交通事故,等出院了就还,2011年9月3日任某某给张同士打电话联系,张同士不接电话,随后便与张同士联系不上,任某某到张同士家中寻找,张同士妻子李某甲说:与张同士已于2011年8月31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张同士去了那里她不知道,并称张同士在成都没有经营标准件门市。2、2011年8月2日张同士谎称自己在广西北海门市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并把自己位于施庄村西头一栋两层独院做抵押,骗取裴坡庄村的连某甲20万元人民币,承诺每月支付1万元利息,三个月归还本息共计23万元。2011年8月31日张同士和妻子李某甲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协议将做抵押的两层独院归其儿子张欣所有,后外出并自称手机丢失,致使连某甲与其失去联系,欠款无法追回。经被告人张同士供述及查证:被告人张同士在四川成都和广西北海没有经营标准件门市,为了骗取他人信任和借款,谎称自己的标准件门市急需资金,合计骗取40万元人民币。所骗钱款被张同士用于赌博和日常外出花销。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同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同士辩称,第一、起诉书指控属实;第二、我被抓获后,在苏州看守所我主动交给办案人员一张将近7万元的存折用于退赃,希望能给予我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关于量刑方面,首先不应以40万元为诈骗数额,张同士在借连某甲20万元时曾将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且案发后张同士的前妻与连某甲达成还款协议,并已经还了5万元,所以该行为已经转换成民间借贷关系。其次张同士借任某某20万元后,案发前已还了任某某12000元,案发时,在公安机关未发现张同士身上有赃款时,张同士主动提出身上有款77990元,主动退给了任某某,所以任某某实际被骗数额是110010元。由于被害人连某甲已经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并就还款达成协议,加上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9日和6月20日被告人张同士谎称自己在四川成都经营标准件门市并需要周转资金,取得被害人任某某信任,分两次骗取了被害人任某某20万元。2011年8月2日被告人张同士谎称自己在广西北海有门市并急需周转资金,取得被害人连某甲信任,骗取了被害人连某甲20万元。被告人将上述所骗钱款用于赌博和日常外出花销。案发后,被告人张同士退赔被害人任某某77990元,通过被告人张同士前妻退赔被害人连某甲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连某甲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张同士因犯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5月21日刑满被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同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永年县公安局立破案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浒墅关派出所抓获经过、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张同士所写借条复印件,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结果打印件,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单某某、连某乙、韩某某、万某某、魏某某证言,被害人任某某、连某甲陈述,被告人张同士的供述及辩解,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张同士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前还了被害人任某某12000元,案发后退赔了77990元,所以认定被告人骗取被害人任某某的数额时应扣除上述钱款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辩护人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案发前被告人还了被害人任某某12000元,且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完成后的退赔数额不影响诈骗数额的认定,因此对于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同士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借连某甲20万元时曾将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且案发后张同士的前妻与连某甲达成还款协议,并已经还了5万元,所以该行为已经转换成民间借贷关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同士谎称自己在广西北海有门市并急需周转资金,骗取被害人连某甲20万元,后将该钱款用于日常花销及赌博等挥霍。客观上被告人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同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同士退赔二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连某甲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同士曾因犯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因诈骗他人财物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一并考虑上述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同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世玉代理审判员  李子平人民陪审员  宋 宇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