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象执民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华与黄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黄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1593号申请执行人:周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沈国峰,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丰,农民。周华与黄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甬象定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黄丰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周华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15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