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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3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633号原告赵某,女,汉族,武安市。被告张某,男,汉族,武安市。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入昌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