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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刘友松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41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友松,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友松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吉、被告人刘友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2月13日晚,被告人刘友松采用撬窗、爬窗手段,进入杭州市西溪路1号雪山饭店,窃得被害人章涤民放于收银台内的现金600元。2.2012年2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友松采用爬窗手段,进入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进化村被害人何金法家,后藏于四楼。2012年2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友松在被害人何金法家窃得现金600元及玉手链、衣服、棉拖鞋、手提包等财物,共计价值868元。综上,被告人刘友松盗窃2次,涉案财物共计价值14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友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章涤民、何金法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2011)杭下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刘友松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友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友松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友松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友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刘友松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芳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盛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