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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肥乡县华鼎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华鼎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肥乡县华鼎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苗胜利,该公司员工。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乡县华鼎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乡县华鼎运输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肥乡县华鼎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乡县华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肥乡县华鼎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