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可口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可口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河北可口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金志,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阳谷县石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可口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可口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可口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河北可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冀明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