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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献美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献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864号原告李献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理赔服务中心**。代表人刘修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献美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献美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献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献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