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季雪慧、林光与黄建敏、叶晓梅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季雪慧,林光,黄建敏,叶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季雪慧。申请执行人:林光。季雪慧、林光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陈鸯、阮成昊,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建敏。被执行人:叶晓梅。申请执行人季雪慧、林光与被执行人黄建敏、叶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建敏、叶晓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2012年8月9日,被执行人黄建敏、叶晓梅分文未付,尚欠申请执行人季雪慧、林光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另外,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季雪慧、林光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于2011年4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建敏所有的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潘桥村高桐路27号的房产。2012年2月9日,被执行人叶晓梅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列的被执行人“叶晓梅”不是其本人,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中所列的被告黄建敏的妻子“叶晓梅”身份情况与其本人实际所持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均不一致,且作为判决依据的借款借据上的“叶晓梅”签字也不是其本人所签,在案卷中发现的“叶晓梅”身份证复印件也明显系伪造。根据叶晓梅的申请,2012年7月23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温民申字第0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中院提审。综上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温龙执民字第1098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 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