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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武汉鹤龟涂料有限公司与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鹤龟涂料有限公司,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鹤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范湖刘家墩。法定代表人:柳毅,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河街特*号。法定代表人:舒振东,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鹤龟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4日作出(2011)武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武汉鹤龟涂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执行。2012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送达(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5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向武汉鹤龟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9500元;(2)逾期未履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792元,申请执行费43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鹤龟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武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蒋明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