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苏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565号原告苏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田杏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