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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苏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565号原告苏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田杏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