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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蔡丛丛与符立装、珠海市浩凯船舶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915号原告蔡丛丛,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33。法定代理人蔡格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736。委托代理人陈达南,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立装,男,住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码:×××1836。被告珠海市浩凯船舶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志彬,公司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黄善,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雷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丛丛诉被告符立装、珠海市浩凯船舶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丛丛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符立装、珠海市浩凯船舶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丛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丛丛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