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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58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艳,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大荔县,农民。2012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艳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艳至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新西兰公寓3号楼0722室,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房门,盗走被害人张某1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将该电脑藏匿于西安市科技路西口华润万家超市的储物柜内。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50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丁某、寇某、张某2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艳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艳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艳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宋浮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