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马执字第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大生、岩素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生,岩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马执字第01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陈大生,男。被执行人岩素文,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大生、岩素文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马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二庭以判决确认被告陈大生、岩素文应负担案件受理费87800元而逾期未付,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大生、岩素文在审理期间不到庭参加诉讼,执行中难以查找其下落和财产状况;除了其抵押的“海阳”货船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处理以外,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民事审判二庭移送执行的陈大生、岩素文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012)马执字第0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培鸿审判员 顾慧茹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丁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