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徐费夏与卞善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费夏,卞善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705号原告:徐费夏。被告:卞善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费夏与被告卞善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费夏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费夏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费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徐费夏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