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字第115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永甫与被王永德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永甫;王永德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1150-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甫,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永德,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甫与被执行人王永德继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崖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