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阳法新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范如东与郭小军、邹兰竹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如东,郭小军,邹兰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阳法新保字第12号申请人范如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公民身份号码:×××183X。被申请人郭小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612。被申请人邹兰竹,住湖南省宁远县。申请人范如东因与被申请人郭小军、邹兰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邹兰竹名下的湘M×××××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价值以人民币6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范如东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邹兰竹名下的湘M×××××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价值以人民币6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伟雄代理审判员 钟新华人民陪审员 徐关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林高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