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童霞与全椒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霞,全椒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910号原告:童霞。被告:全椒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全椒县民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XX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童霞诉被告全椒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霞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童霞负担。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杨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