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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铜官民一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任翠翠与方福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翠翠,方福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官民一初字第00451号原告任翠翠,女,1971年8月20日,铜陵市。被告方福援,男,1970年10月17日,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翠翠诉被告方福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翠翠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翠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任翠翠承担。审判长  余卫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春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