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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