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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陈桓、陈勤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陈桓,陈勤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张晓,总经理。委委托代理人:俞敏,该××员工。被执行人:陈桓。被执行人:陈勤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桓、陈勤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桓名下车辆已由本院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874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