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辛彩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彩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56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彩芳,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长安区,农民。2012年5月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彩芳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辛彩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辛彩芳来到西安市高新区金鹰国际购物中心2楼,趁ICICLE(芝禾)专柜营业员接待顾客之际,盗走挂在货架上的卡其色裤子一条,装入自己包中。后又至2楼LANCYFROM25(朗姿)专柜,趁营业员接待顾客之际,盗走货架上的黑色连衣裙一条装入包中逃离现场,至商场2楼电梯口被营业员和保安抓获,当场在其包中查获被盗裤子和连衣裙。经查,被盗裤子销售单价为1596元,被盗连衣裙价值258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辛彩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2、证人苏某、马某、贾某的证言;3、被告人辛彩芳的供述;4、销售单、自营店调拨发货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彩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辛彩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辛彩芳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彩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喆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董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2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