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靳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广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28日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广检刑诉(2012)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靳某与受害人贡晓峰(男)有感情纠葛,2012年3月31日7时许,被告人靳某未经允许,用梯子翻墙强行进入贡晓峰家中,贡晓峰要求其离开,又与贡晓峰发生争执,并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卧室内的电暖扇、电吹风机摔坏,并用砖头将贡晓峰家的窗户玻璃砸坏。被告人靳某沿梯子离开贡晓峰家时,被贡晓峰父母等人抓住,后公安民警将其带离现场。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靳某在侦查阶段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害人陈述、证人霍某、李某证言、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示意图、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领取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及广平县公安局接警单、抓获证明及前科证明、广平县人民法院(2000)广刑初字第80号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对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靳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靳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取得被害人及其家长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起,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书强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人民陪审员 贡晓飞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任诗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