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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汤炜与张晓胖、沈立松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炜,张晓胖,沈立松,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汤炜。被告:张晓胖。被告:沈立松。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负责人:史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炜诉被告张晓胖、沈立松、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炜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炜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汤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