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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景春支行与宗俊、孙彩霞、戴忠保、张业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景春支行,宗俊,孙彩霞,戴忠保,张业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109-2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芜湖景春支行,住所地芜湖市黄山路。负责人:黄众,行长。被执行人宗俊,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彩霞,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戴忠保,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业娣,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060号调解书,于2011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宗俊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青山园小区商业用房的产权经过了三次拍卖,均无人应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宗俊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青山园小区商业用房的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受聪审判员  王晋湖审判员  应后选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肖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