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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931号原告贾某某,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刘某某,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判员  任子洲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