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931号原告贾某某,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刘某某,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判员 任子洲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