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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2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宏明与肥东县店埠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明,肥东县店埠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203-1号原告:张宏明(承包经营户主)。被告:肥东县店埠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之仙,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明与被告肥东县店埠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明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明撤回对被告肥东县店埠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宏明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长  毕梅宝审判员  梁越琪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尹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