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邓守龙与魏忠金、谢新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守龙,魏忠金,谢新民,赵济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1435号原告:邓守龙,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文秀,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黄发蒙,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忠金,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新民,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第三人:赵济勤,男,约42岁,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守龙诉被告魏忠金、谢新民、第三人赵济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8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守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90元,减半收取为4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德华审判员 曹京江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