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乐法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赵玉德与昌乐石老三食品有限公司、石万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德,昌乐石老三食品有限公司,石万欣,昌乐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业华,昌乐县中友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姜官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法执字第1081号申请人赵玉德。被执行人昌乐石老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万欣,经理。被执行人石万欣。被执行人昌乐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业华,经理。被执行人刘业华。被执行人昌乐县中友精密铸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官其,经理。被执行人姜官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乐城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审判员  辛 征二〇一二年××月××日书记员  韩振海